一.受理申請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
各業務組 | 地 址 | 轄 區 範 圍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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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業務組 | 10041臺北市公園路15之1號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02)25232388 |
北區業務組 | 32005桃園巿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03)4339111 |
中區業務組 | 40709臺中巿市政北一路66號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04)22583988 |
南區業務組 | 70006臺南巿公園路96號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06)2245678 |
高屏業務組 | 80706高雄巿三民區九如二路157號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07)3233123 |
東區業務組 | 97049花蓮市軒轅路36號 | 花蓮縣、臺東縣 | (03)8332111 |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臺灣地區外:保險對象如到國外、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之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檢具下列書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核退標準則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核實支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醫學中心標準為最高之上限額,並每季公告,每季上限金額請見首頁 > 一般民眾 >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請向投保單位所屬轄區的分區業務組申請)。
(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
(3)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住院案件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
(4)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特別提醒您:
在中國大陸地區就醫,自99年4月1日(出院日)起,申請核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3年1月1日住院,103年1月5日出院,計住院4日)以上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申請之醫療文件「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再持公證書正本向國內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 網址:http://www.sef.org.tw)申請驗證後,才可以採認。惟費用明細及出院病歷摘要暫不需辦理公證驗證。
3.申請期限:上述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的醫療費用,一定要在急診、門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6個月內(於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就醫者,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
4.申請方式:可由保險對象(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或受委託人向本署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核退手續,另可親洽本署各分區聯合服務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如尚未返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出具委託書,格式如本頁附件。
5.申請文件:須檢附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詳本頁附件之表單及核退須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等文件。
三.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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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5.01~105.03 | $1,993 | $3,471 | $8,114 |
105.04~105.06 | $2,055 | $3,533 | $8,245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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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4.01~104.03 | $1,976 | $3,483 | $7,597 |
104.04~104.06 | $2,043 | $3,543 | $7,928 |
104.07~104.09 | $1,966 | $3,241 | $7,920 |
104.10~104.12 | $1,963 | $3,435 | $7,928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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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3.01~103.03 | $1,967 | $3,237 | $7,309 |
103.04~103.06 | $2,022 | $3,351 | $7,640 |
103.07~103.09 | $1,971 | $3,235 | $7,293 |
103.10~103.12 | $1,934 | $3,310 | $7,498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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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
102.01~102.03 | $1,700 | $3,110 | $7,043 |
102.04~102.06 | $1,931 | $3,155 | $7,418 |
102.07~102.09 | $1,899 | $3,126 | $7,444 |
102.10~102.12 | $1,927 | $3,216 | $7,355 |
註:血液透析、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實際接受門診、急診或住院之服務項目上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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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血液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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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急重症 |
||||
101.10~101.12 | $1,674 | $3,118 | $7,162 | $3,212 | $3,366 |
101.07~101.09 | $1,605 | $2,826 | $7,098 | $3,264 | $3,421 |
101.04~101.06 | $1,757 | $3,179 | $7,344 | $3,363 | $3,433 |
101.01~101.03 | $1,688 | $3,066 | $7,087 | $3,391 | $3,461 |
註1:血液透析—急重症之適應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二項規定;另101.01~101.03上限金額依100年第2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442元核算;101.04~101.06依100年第3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373元核算;101.07~101.09依100年第4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343元核算;101.10~101.12依101年第1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210元核算。
註2:區域外生產費用已非屬醫學中心之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住院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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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
急診 |
住院 |
血液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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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急重症 |
||||
100.10~100.12 | $1,623 | $3,031 | $7,239 | $3,430 | $3,501 |
100.07~100.09 | $1,645 | $2,787 | $7,254 | $3,447 | $3,518 |
100.04~100.06 |
$1,680 |
$3,090 |
$7,318 |
$3,496 |
$3,569 |
100.01~100.03 |
$1,619 |
$2,928 |
$7,118 |
$3,525 |
$3,598 |
註1:血液透析—急重症之適應症,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二項規定辦理;另100.01~100.03上限金額依99年第2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775元核算;100.04~100.06上限金額依99年第3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704元核算;100.07~100.09上限金額依99年第4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58元核算;100.10~100.12上限金額依100年第1季門診透析總額平均點值每點支付金額0.8539元核算。
註2:區域外生產費用已非屬醫學中心之論病例計酬案件,其核退上限依住院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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